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兰亮,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兰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李兰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兰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74.8分,获4次表扬。罪犯李兰亮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向本院缴交罚金66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兰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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