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吉友,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年8月2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齐,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怀铁检刑检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吉友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夏莉、被告人张吉友及其指定辩护人谢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张吉友携带钢锯等作案工具,在渝怀铁路既有一线锦和至齐天坪区间网塘湾大桥K579+673m至K579+878m下行线左侧,盗割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X标项目部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铁路贯通地线(35m㎡S-DH铜芯电缆)180.67米,价值人民币7949.48元。作案后,被告人张吉友将电缆线卖给废品收购店老板孙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2、2021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张吉友在渝怀铁路既有二线锦和至齐天坪区间网塘湾大桥盗取已被割断的K579+700m至K579+900m上行右侧线槽内通电低压电源电缆线(2×25m㎡YJV22-0.6/1KV铜芯电缆)18.6米,价值人民币578.65元。1月13日晚,被告人张吉友将上述电缆剥皮后所得的16公斤铜线卖给废品收购店老板黄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670元。
被告人张吉友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年罚金一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吉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供电段的报案材料,证人王某、陈某、孙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张吉友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DNA鉴定意见,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值鉴定意见,被告人张吉友曾受刑罚处罚的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吉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吉友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吉友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吉友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吉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张吉友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七十元。其中,发还被害单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供电段人民币六百七十元。
三、作案工具钢锯、美工刀,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