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刘新安,男,1971年2月28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苏明清,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金旺与被申请人刘新安、原审第三人苏明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王金旺不服延安中院(2020)陕06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金旺于2021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金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金旺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