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宝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庄浪县水洛中学教师,户籍地庄浪县,住庄浪县。 被告:何鹏洋,男,29岁,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宝东与被告何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何宝东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宝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宝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虎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