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子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被执行人:胡晓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2019年9月27日去世。 被执行人:胡安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天皓,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智玲,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子剑与被执行人胡晓菊、胡安菊、李天皓、李智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湘1230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晓菊之夫、胡安菊、李天皓、李智玲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晓菊、胡安菊、李天皓、李智玲按照(2019)湘1230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予以履行;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子剑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佑良 审判员  陆 虹 审判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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