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16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安徽和顺典当有限公司、蚌埠华海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3月20日,本院裁定宣告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原告诉称
2021年7月5日,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含土地、构筑物)、机器设备已经拍卖成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房地产(含土地、构筑物)、机器设备归买受人所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13121号、第0013087号、第0013077号、第0013122号、第0013082号、第0013076号、第0013084号、第0013070号、第0013081号项下的房地产(含土地、构筑物)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另有龙门吊等机器设备(详见附件)。2017年3月8日,本案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安徽永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安徽鑫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房地产(含土地、构筑物)价值33483696元,机器设备价值5230615元。此后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委托安徽金锤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进行整体现状拍卖。2021年4月20日,蚌埠巨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资产交易竞价网络平台以1901万元竞得。现蚌埠巨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竞买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的规定,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处分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产,故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破产财产,于法有据。蚌埠巨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程序合法。现买受人蚌埠巨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竞买款项,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13121号、第0013087号、第0013077号、第0013122号、第0013082号、第0013076号、第0013084号、第0013070号、第0013081号项下的房地产(含土地、构筑物)、机器设备(详见附件)归蚌埠巨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二、蚌埠巨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刁元战 审判员 李丰年 审判员 张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祁克轩 书记员刘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