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兴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与被告郑兴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兴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人工费19,800元;2.判令被告以19,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到被告付清欠款为止;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的人工费一直未给结清。2018年2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欠人工费39,800元,于2018年10月1日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追索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2020年1月28日前陆陆续续支付20,000元,剩余19,800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郑兴雷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伟曾跟随郑兴雷进行建筑设施安装。2018年2月15日,郑兴雷向王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郑兴雷由于拖欠人工费于2018年2月15日欠王伟人民币39,800元,大写叁万玖仟捌佰元整。经双方协商欠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的24%计算。郑兴雷承诺于2018年10月1日前还清双方。双方约定由王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伟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郑兴雷承担,特立此据。欠款人郑兴雷签字、按手印”。后郑兴雷偿还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19,800元经王伟多次催要,郑兴雷至今未付,故此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兴雷欠王伟劳务费19,800元,有郑兴雷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郑兴雷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对王伟要求其偿还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郑兴雷的拖欠行为客观上给王伟造成利息损失且双方亦有约定,故王伟主张利息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郑兴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明的事实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郑兴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兴雷欠款19,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王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郑兴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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