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本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鸿昌三巷三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87875F。

法定代表人:牛群芝。

被执行人:东莞市创迅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社区富豪工业区D栋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82954272。

法定代表人:黄灿华。

被执行人:黄灿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本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创迅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东莞市创迅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3994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黄灿华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创迅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追缴)。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查封被执行人黄灿华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县,以上房屋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查证结果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处分申请,故暂不予处置。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创迅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灿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除被执行人黄灿华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黄灿华名下房产未提交处分申请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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