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之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 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镇国防路。 被告:刘永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之甫与被告刘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09月18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没有返还的意思表示,故根据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及其他送达线索,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之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厉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