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爱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雄南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法定代表人:许浩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合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爱武与河北雄南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冯合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齐爱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齐爱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齐爱武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