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清算组。 负责人:徐清。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0日,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的任何印章、证照、财务账册和文书资料,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调查也未发现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的任何资产,故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施玛尔时装研究所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袁蕾蕾 审判员 王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