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福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福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永生,吉林鑫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福存与被告葛福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福存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福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