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兵,男,34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本科文化,原北京博洛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北京金钥匙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之明,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志鹏,男,34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辉南县,大学专科文化,原北京博洛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北京金钥匙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志朝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7月5日以京一分检经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李志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3月18日以京一分检经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其他诈骗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鲁雪松、代理检察员白磊、李世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兵及其辩护人孙之明、徐怡,被告人李志鹏及其辩护人吴宗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在本市先后设立北京金钥匙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志朝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构有能力通过特殊方式办理升学择校、北京落户的事实,骗取钟某等2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被告人王兵、李志鹏于2018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追加指控: 一、2014年3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分别或伙同刘大平、岳珊珊、吴秀春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京威世纪建筑大厦5层529室、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l0号1号楼7层701、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七条11号2幢3层301室等地,谎称有关系、有渠道能够办理幼升小、小升初择校事宜,并以北京贝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博洛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李丽莉等60余名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钱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兵涉案金额人民币500余万元,李志鹏涉案金额人民币500余万元。 二、2018年,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在本市先后设立北京金钥匙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志朝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构有能力通过特殊方式办理升学择校、北京落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焦某款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兵、李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兵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辩解称:在北京金钥匙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公司)开展择校业务期间,其认为叶某及唐某有能力办理上学之事,故将家长所给办学费用给了叶某、唐某用于办事,择校未成后,其将剩余钱款均用于归还家长损失,其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想欺骗家长。其在北京博洛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思公司)任职之初并不知悉刘大平不具备择校能力,直至2016年8月有家长反映择校不成功也没退费才意识到公司有问题,其认可自己在2016年8月之后参与了博洛思公司诈骗行为,但此前其不具备诈骗故意。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兵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在金钥匙公司诈骗事实中,王兵将大量钱款交给叶某、唐某用于办理择校事项,办不成后积极退款,部分款项未能退还系由于被叶某、唐某所骗,故王兵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较小。在博洛思公司犯罪事实中,应仅计算王兵参与授课或签约的诈骗数额。王兵入职博洛思公司之初没有诈骗故意。王兵在博洛思公司诈骗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辩解称:在金钥匙公司期间,其办事不成后积极退款,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没有特殊途径择校,但信任王兵有能力办事,且王兵确实将钱款交给叶某、唐某办事。其入职博洛思公司之初不知道刘大平不具备择校能力,直到2016年6月才产生质疑。其系主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李志鹏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志鹏在博洛思公司诈骗犯罪中系从犯。李志鹏主动联系公安民警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应当认定为自首。李志鹏获利较少,退赔较多,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质证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兵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王兵向叶某转账记录截屏照片、叶某出具的收条、视频录像等证据,以支持其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分别或伙同同案犯刘大平、岳珊珊、吴秀春等人(均已判决)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京威世纪建筑大厦5层529室、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l0号1号楼7层701、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七条11号2幢3层301室等地,谎称有关系、有渠道能够办理幼升小、小升初择校事宜,并以北京博洛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与胡某等50余名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钱款人民币9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兵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被告人李志鹏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讯问已经因为涉嫌诈骗犯罪被羁押的被告人王兵、李志鹏,二人对参与上述活动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兵的供述: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我在博洛思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法人刘大平,2017年变更为吴秀春,我和岳珊珊、李桂杰和李志鹏是业务主管。博洛思公司骗了70个左右给孩子办理升学的家长1000多万元,经我手被骗的有十几人,150万元左右。刘大平和吴秀春总负责,我和李志鹏、岳珊珊负责谈业务和签订升学合同。刘大平找来学生家长的电话,公司话务员给家长打电话,说公司有关系,可以帮助学生进入理想学校。家长来公司后,我、李志鹏、岳珊珊、吴秀春和刘大平负责给家长讲课。刘大平说宣传要夸张,怎么让家长相信怎么宣传。后期吴秀春也和刘大平一个套路。博洛思公司或者刘大平、吴秀春没有能力给学生办理小升初。我们向家长宣传博洛思公司有特殊渠道,但公司没有特殊渠道。刘大平、吴秀春、李志鹏、岳珊珊跟我说只有这么宣传家长才会相信,才会与公司签订协议并打款。家长通过POS机刷卡的钱款刷到公司账户,公司账户是刘大平和吴秀春负责。我分得6万元,一部分打入中信卡,还有一部分发的现金,日常消费用了。家长找公司要钱,公司没钱,为了不让事情闹大,刘大平和吴秀春想出跟家长拟定终止协议,家长短期不会来公司闹。家长必须签订终止协议,否则公司不退款,公司没有能力退费,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刘大平、吴秀春想等有家长交费后,用缴费的费用偿还以前家长的退款。当时新的家长交费后,也没有退款,家长逼紧了,就象征性的退点,也没退多少。 我是2016年春节后入职博洛思公司的。刘大平一般都用找领导、找对方这种名词说他的人脉,还会讲潜规则什么的。有家长向我反映,刘大平给学生家长私下承诺孩子90%以上可以择校。我上课主要讲政策,李志鹏和刘大平主讲学校机构。刘大平让我说可以百分百退费,但不是所有的孩子最后都可以百分百退费。2016年八九月份我看到有两三次学生家长来吵架,后来刘大平把退费业务办理地点挪到新街口了,目的就是怕来吵架的家长影响后续签单缴费的。此后我就有些怀疑公司给学生办理入学的能力了。2016年七八月有十几个家长找我谈退费,我都推给了刘大平。从我入职到七八月,我们组一共签了二三十个家长,大多数孩子都没办成择校。此时我认识到博洛思的业务有问题,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夸大给孩子办理升学的能力,刘大平和我们都做了这种虚假宣传,不做虚假宣传,孩子家长不会给我们交钱。此后我还是配合刘大平做虚假宣传,目的就是工作挣钱挣提成。刘大平自称认识人,但也没见过有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来视察,没见过刘大平和哪个领导合影、吃饭喝酒。 2、被告人李志鹏的供述: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我任博洛思公司业务员。2016年底前公司法人是刘大平,2016年底变更为吴秀春。岳珊珊是销售总监,我和王兵是业务主管。刘大平将家长电话号码提供给公司话务员,话务员给家长打电话。刘大平编好话术并给入职员工讲课培训。刘大平、岳珊珊说他们有教育方面的资源和关系,他知道一些教育方面的政策,公司收取咨询费、教育服务费,把学生推荐到目标学校。刘大平起草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针对不同学生,收费不同。我们跟家长说公司认识老教协的人,有特殊关系,能把学生推荐到理想的学校。刘大平把依靠派位进入好学校的学生拿出来做案例对家长宣传,增加家长的信任,承诺推荐不成功退费。依靠派位进入好学校的跟公司推荐没有关系,当做案例宣传就是欺骗家长。公司没有能力把学生推荐到目标学校。为了拖延时间才与家长签订终止服务协议,想着用新交费家长的钱还前面家长的钱。我底薪加工资挣了40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我工作期间公司一共收取70多个家长费用共1000多万元,直接打到公司对公账户,刘大平和吴秀春掌握,我不清楚钱干什么用了。刘大平知道公司欠钱多,怕出事,把公司转让给吴秀春了。吴秀春担任法人后,公司运营模式和以前一样。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公司没有推荐学生到目标学校的能力。 2015年我入职博洛思公司。刘大平说他有资源能让学生进入优势学校,他说有老教协的背景,但我没见过老教协的人。刘大平还说他能找人办事,找学校教委的,我没见过刘大平说过的这些人。2016年6月左右学生家长和我反映,刘大平没把孩子办进目标学校也没全额退款。我从入职到离职,公司没给孩子推荐成功择校。虽然2016年6月就有学生家长反映没办成孩子择校,但我还是继续做销售工作,向新来的学生家长做虚假宣传,我觉得我是销售挣工资和提成,办不成功是刘大平负责,后面什么情况我都不管。我知道吴秀春没有教育行业背景,但他说他能接盘,所以我还是继续做虚假宣传。博洛思公司最后维持不下去了,就是因为钱还不上了,我们做虚假宣传骗家长交钱给孩子办择校,然后借新还旧,这种商业模式不能维持,总有崩盘的一天。我当时真没想那么多,反正就是一直维持着做销售的工作状态,为了保证社保不中断,就想在找到新工作之前有工资。 3、同案犯刘大平的供述:在博洛思公司做业务和生活中我叫刘旭东。2014年成立博洛思公司。我们发小广告时留家长电话,打电话联系家长。李志鹏于2015年二三月份来公司跟家长对接,负责业务部。我依靠我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搜集能力,帮助学生进入目标学校。我对各个学校怎么招生,什么时间招生非常熟悉。2015年家长在网上发布贝洛公司骗人、不退钱的帖子,同年七八月份,有家长到德外派出所告我们,我们给家长写了退款承诺书,西城法院陆续判了,我们陆续把钱退给了家长。2015年底我用博洛思公司继续招生。2016年我们基本不上课,主要提供咨询服务。我经营博洛思公司至转让期间,共签了一百三四十个学生,收了大概1000多万元,学生的升学率有一半左右。收的钱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退费、还有一部分日常消费了,剩下的钱我也不愿意全部退给家长,我要为公司将来经营考虑。我自己做课件,编写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我不认识教委、学校的领导,运作不了小升初。特长、推优、派位,我都不能操作。我就是告诉学生怎么准备,家长做哪些辅导工作,怎么报志愿。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公司小升初的业务主管是李志鹏,业务员有王兵等人。博洛思公司岳珊珊、李志鹏负责给家长打电话,公司一共有十几个话务员,入职前都由岳珊珊和李志鹏负责话务培训,教授他们给家长电话的话术。家长到公司后,由我、李志鹏、王兵负责讲课。我自己制作课件,王兵、李志鹏的课件由他们自己制作。岳珊珊、李志鹏、王兵、徐春蕾等人负责与家长签订《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这个协议是我制作的。李志鹏、王兵作为公司的业务主管,除拿基本工资之外还要拿业务团队的业务额的2%-5%提成,如果协议是他们本人签订的,还要拿8%-15%的业务提成。我在博洛思担任法人及实际经营人期间,李志鹏和王兵每个人都能拿到150万元左右。 4、同案犯吴秀春的供述:我与刘大平是初中同学。2016年10月26日,刘大平让我到博洛思公司工作。博洛思公司成立至2017年2月底,法人和实际经营人是刘大平,2017年3月至今法人和实际经营人是我。公司业务主管还是岳珊珊、李志鹏、王兵,业务员是胡书源、李桂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小升初、初升高的教育培训。博洛思公司先给家长打电话,称可以办理小升初咨询,邀约家长听讲座,刘大平、李志鹏、王兵给家长讲课,家长认可后,签订《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我们根据家长选择学校的数量和好坏,收取10万到40万不等费用。讲课的时候,刘大平会特意跟家长说他认识教委的领导,可以帮助学生在不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前往理想的学校。刘大平讲了一个多月的课就不来公司了,李志鹏和王兵负责给家长讲课,讲的和刘大平一样。刘大平说与家长签退费协议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博洛思公司与协议所涉及的学校没有业务合作关系,不能办理择校。我不认识教委和老教协的人,不认识学校的领导。我问过刘大平是否有关系和资源,他说“如果有关系,还赚什么钱”。小升初的学生如果拿到录取通知书,在学校已经开学的情况下,不能调剂到其他学校。博洛思公司没有能力,在学生不符合教委规定的情况下,让学生被协议中选定的学校录取。我作为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一共签了20多份协议,金额300多万元,支付房租、工资、业务提成100多万元,支付家长退费200万元,我自己消费了20万元,转到了我个人账户。李志鹏和王兵作为公司的业务主管,除拿基本工资外还要拿业务团队的业务额2%-5% 的提成,如果协议是他们本人签订的,他们还要拿8%-15%不等的业务提成。我任博洛思公司法人期间,李志鹏和王兵每人都能拿到40万元左右。 5、同案犯岳珊珊的供述:刘大平统一给家长讲课,暗示家长他认识教委的领导及学校主管招生的领导,可以帮助学生在不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前往理想的学校。家长签协议,刷POS机交钱,钱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或刘大平个人账户。刘大平跟我说尽最大努力让家长到公司听讲座,让家长尽快交钱,其他不要管。讲座就是夸大公司的能力,利用家长为孩子找好学校的心理,让家长交钱。博洛思公司与协议中涉及的学校没有合作关系,刘大平没有在教委工作过,不认识教委、老教协和协议学校的人或领导。刘大平没有能力让学生在不符合升学政策的条件下,进入签订协议上的目标学校。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就是一个形式,家长给公司交钱是为了让孩子能够上理想的学校。刘大平只能在学生符合相关学校录取规定的情况下,给学生提供一些报考技巧。刘大平和博洛思公司不能在开学后为学生办理择校。博洛思公司没钱了,家长的钱退不了,刘大平不想再经营了,吴秀春明知博洛思公司被家长追债,仍然接手博洛思公司。 6、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我接到博洛思公司业务员李老师的电话和短信,说她们公司有可靠、广泛的教育资源,受十一学校委托,通过她们的特殊资源能让我的孩子在小升初时上十一学校。博洛思公司销售主管王兵说他们认识北京市、海淀、西城教委和学校的领导,如果交费签合同,可以保证孩子上我所选择的目标学校之一,办不成,全额退款。2016年10月30日,我签订了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分两笔刷POS机交了15.98万元。后来我们走正常渠道上的人大翠微学校。2017年7月10日在我强烈要求下,他们和我签订终止服务协议,同意退款。后来他们以各种理由搪塞我,直到现在也没退。 7、刑事举报书、报案表、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POS签购单、银行对账单、终止服务协议、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明:2016年10月30日,胡某与博洛思公司签订小升初辅导协议,目标学校十一学校、北京大学附属中学、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费15.98万元。同日,胡某刷卡分别交付4.98万元和11万元。2017年7月10日,签订终止服务协议书,博洛思公司承诺退还15.98万元。 8、被害人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我接到自称博洛思公司的电话,说公司有原来西城区老教师协会的人,有特殊渠道可以帮助解决孩子小升初的问题,办理不成,全额退款。过了一个月,我接到该公司销售李志鹏的电话,我们在咖啡厅见面,李志鹏向我展示了成功案例。2017年1月22日,我去公司给孩子报名了三帆中学,李志鹏说要15万元,我刷POS机交了3万元,2月11日交了12万元。2017年7月,小升初录取通知公布之后,孩子没有被三帆中学录取,我要求退款,和博洛思公司签了一个终止协议,到现在也没有收到退款,法人吴秀春说没钱退。博洛思公司开过培训会,会上一个自称刘大平的男子说博洛思公司在西城有一定的人脉和实力,认识教委的人,可以通过内部运作将学生送到目标学校上学。 9、被害人何某1、高某、张某1、朱某1、周某1、杜某、王某1、鄂某、王某2、宫某、翟某、康某、陈某1、张某2、刘某1、梁某1、李某1、王某3、梁某2、吴某、周某2、陈某2、董某、夏某1、安某、陈某3、何某2、金某1、郭某、梅某、杨某1、杨某2、张某3、李某2、黄某、夏某2、项某、喻某、刘某2、金某2、张某4、聂某、何某3、周某3、冯某、肖某、柳某、贾某、武某、刘某3、张某5、刘某4、李某3、秦某、李某4、修某、朱某2的陈述或报案材料,升学咨询指导服务协议,收据、POS机签购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转账凭证,终止协议、退费申请单、退款银行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明被骗过程及交付钱款等情况,与前述被害人胡某、全某等所证情况基本一致。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吴秀春处扣押硬盘七块、一体机两台及文件一箱。 11、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硬盘七块、一体机两台中提取存储的数据情况。提取的内容包括:提成方案与比例分配;月份收入与业务员提成情况;学员姓名,所在学校,学费,报名日期,咨询人/签约人;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等材料。其中2013年7月10日创建的初中招生电话话术,内容主要为向家长宣称合作学校包括海淀十一、首师附、清华附、101,西城四中、十三中等学校。 12、被告人李志鹏等人给被害人宣讲的录音、文件材料、照片、截屏及签署的升学咨询及指导服务协议、POS签购单、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退款申请等材料证明:刘旭东(即同案犯刘大平)给学生家长讲解海淀、朝阳等各区的轮盘、派位、推优、政策保障、教委政策区别等内容。其中有“学校录,教委不拦,不现场收卡,家长一定要送简历……里面肯定有东西……家长要行动起来,各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渠道,在派位之前有机会……我在网上跟踪一个人三年,这个人在网上公开叫卖……每年都涨价,起步价20万……我只是讲政策……有些事情嘴上不能说,大家心里明白,行动起来……官方肯定那么说……西城推优我们这里的学生百分之百进入目标学校……有些事嘴上不能说,大家知道就行……我就讲这些,下面由李志鹏老师讲……我的手机号,大家记一下,24小时开机,是131XXXXXXXX,刘旭东”等内容。被告人李志鹏讲具体实操内容:“东城资源掌握在教委手里,有渠道找教委;西城找关系找政府,政策保障;海淀找学校;找人很重要…这种东西话说到这儿…我们这满了…我们吃政策饭,靠消息吃饭”等等,介绍公司产品和价格,声称公司成功率有多高,运作如何成功。 13、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明:我2014年3月17日至今任北京市西城区老教育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西城区老教协)财务。老教协成员都是西城区教育局退休老师,协会主要负责退休教师的文化活动。2013年9月,我通过学生家长认识了贝洛公司的刘大平,我给刘大平找退休的初中老师给学生上课。刘大平成立博洛思公司及北京市西城区博洛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博洛思培训学校),我是博洛思公司及博洛思培训学校的教学副校长,只负责初中学生培训的教学及教师管理,每月工资5000元,没有其他提成。博洛思公司的人,我只认识刘大平。西城区老教协与博洛思公司及博洛思培训学校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是以老教协的身份去的,我去博洛思公司及博洛思培训学校时,还没去老教协工作。我给博洛思公司及博洛思培训学校招来的老师没有一个是老教协的成员。西城区老教协是一个社团组织,左右不了西城区教委的招生。我没跟刘大平说过可以帮忙小升初,他也没因为小升初的事情找过我。 14、《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城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城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城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等证明:小学入学,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初中入学方式:九年一贯制直升、推荐派位入学、特长生入学、政策保障协调入学、学区派位入学、民办学校入学。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二次流动;严格执行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15、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北京市第一六一中学、北京市第十三中学分校、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学校自2014年教育深化改革、学生就学制度改革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招生,未接收过博洛思公司推荐、介绍的学生;与博洛思公司无任何关系及业务往来。 16、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从2014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8日,75名报案事主共计向贝洛公司、博洛思公司缴款1271.42万元,损失数额共计1164.79万元。 17、民事诉讼卷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回函证明:部分被害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博洛思公司及相关人员退缴费用。该院执行局共立案执行涉及博洛思公司或该公司及吴秀春、王兵案件共25件,上述案件均已结案,其中申请执行人朱某1,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026228万元。 1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明:2017年12月28日,学生家长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称,2015年至今,刘大平、吴秀春等人通过博洛思公司,以给事主子女办理升学择校为由,与事主签订合同骗取钱款。其中涉及到王兵、李志鹏参与犯罪。2018年12月17日,西城公安对已经因为涉嫌诈骗犯罪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王兵、李志鹏提讯,二人对参与上述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19、工商资料证明:博洛思公司的基本情况。 对于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及各自辩护人所提王兵、李志鹏在博洛思公司任职初期并无诈骗故意,直至2016年后期才意识到刘大平没有办事能力,仅应对此后的诈骗犯罪承担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的陈述,西城区老教协周秀芹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大平、岳珊珊、吴秀春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王兵、李志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王兵、李志鹏伙同刘大平等人,以博洛思公司为平台,以给被害人子女通过不合规的特殊渠道进入被害人选定的学校为由,收取被害人钱款。王兵、李志鹏作为业务人员,以及刘大平等人在向被害人介绍有关情况时,均明示或暗示刘大平等人与教委、学校等有特殊关系,可以违规将被害人的孩子送入选定的学校。但实际上,王兵、李志鹏及涉案公司并无任何能力完成向被害人的许诺。王兵、李志鹏虽然辩称二人参与博洛思公司业务一段时间后才意识到所作工作系诈骗活动,但从二人此后的行为表现来看,一方面,王兵、李志鹏无视博洛思公司通过转移退费办理点来掩盖大量择校承诺无法兑现的事实,仍积极配合刘大平等人安抚择校失败的被害人,编造各种理由以拖延、拒绝退款,放任、延续被害人损失一直无法挽回的结果;另一方面,王兵、李志鹏继续谎称公司有特殊渠道、关系可以帮助学生进入目标学校,积极拓展业务骗取更多被害人钱款。应对王兵、李志鹏参与博洛思公司的全部诈骗活动进行一贯性评价,二人对此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兵的辩护人所提应当以二人讲座或签约为标准确认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胡某等人的陈述、升学指导协议、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兵及李志鹏作为博洛思公司业务人员,向被害人进行授课宣讲或引导签订协议、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等,二人对各自参与的诈骗活动承担责任。对于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博洛思公司有王兵、李志鹏其人,但未指证二人在该起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情形,不宜认定为二人参与犯罪。对于上述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二、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在本市先后设立北京金钥匙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志朝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朝未来公司),虚构有能力通过特殊方式办理升学择校、北京落户的事实,单独或伙同与钟某、焦阳等29名学生家长签订升学培训协议、退款协议等,收取钱款共计668.8万余元。期间,王兵通过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等途径向叶某支付钱款共计220.7万元,其中121.4万元经叶某出具收条或口述录像,或经王兵备注转账用途为择校费用。王兵通过银行转账向唐某支付钱款共计615万元,其中285万元经王兵备注转账用途为择校费用,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兵支付钱款共计267.3万元,其中亦有部分钱款备注为某某退费。择校失败后,王兵、李志鹏向学生家长退赔共计146万元,后家长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王兵、李志鹏于2018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李志鹏在亲属的协助下,向学生家长钟某退赔15万元,钟某对李志鹏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兵的供述:我是金钥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4是公司的监事,李志鹏和李桂杰是公司的销售。金钥匙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体育资讯,给学生做规划、给家长解答升学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孩子的情况进行培养规划并提供机会,帮助孩子上优秀院校。我不认识招生办、教委的人,与各类重点学校没有合作、没有业务对接。李志鹏是公司销售,和我一样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大多数的业务是李志鹏接触家长。公司没有固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学生的情况收费,客户将钱款转入公司或个人账户。我给叶某、唐某转钱,由他们来办孩子择校的事。我信任他们是因为叶某讲得非常专业,学校考试的时间、节点等都很精准,让人信服。另外唐某是业内老人儿,有办成功的案例。除了托关系找人需要的钱之外,其余的钱由我和李志鹏平分了。 2、被告人李志鹏的供述:2017年中,金钥匙公司成立,经营地址在泰富大厦3层,公司法人是王兵,我是业务员。我和王兵都做过多年教育咨询工作,王兵提议自己干,我帮忙。我负责给家长讲座教育咨询,讲北京上学难,我认识许多老师,协助家长成功升学,不成功退费。我公司与所有学校都没有合作,不认识招生办或教委的领导,将客户的简历送招生办或者学校的门卫。公司给学生家长做升学指导服务,主要针对小升初群体。我接待客户时,会告诉家长,我们有一系列的升学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政策解读、升学方案设计,有效期是一年,还有每个学生的具体升学指导,收取高额咨询费1万元至30万元,根据客户需求而定。我不认识教委的人,我只认识学校的老师和社会上开培训机构的人。学校的老师能给我免费提供信息。王兵认识唐某,是开培训机构的,我不认识叶某。收取的学生都没有推荐成功,因为有家长报案了,我就把费用退赔了。 3、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6日,金钥匙公司注册,王兵让我做了监事。2018年7月1日我才来这家公司上班,当时的办公地点在西城区泰富大厦3层,后来又搬到西城区置业大厦5层,2018年7月25日又搬到东城区信通大厦A座301。我来的时候这家公司有16、17人左右,后来公司的升学服务指导项目暂停了,我就搬家了,我是负责退费的,我这个部门只剩我一个属于售后服务部门。公司帮助有升学需求的孩子做政策解析,就是让学生家长和孩子更深的了解入学政策,把孩子的简历进行包装后,通过业务员的私人关系,把孩子的简历直接投放到目标学校负责招生的老师手里。我们公司还会通过私人关系得知目标校提前考试的时间、地点、名额,把这些名额给孩子家长,让孩子考试去,还有对孩子升学有利的“杯赛”获奖名额给孩子家长,让孩子参加。主要由王兵和李志鹏负责与目标校招生老师沟通,收费情况由王兵和李志鹏定。我只知道有一个办成功的。我们公司会提前得知孩子被目标学校录取的消息,具体如何得知得问王兵、李志鹏。 4、证人王某4的证言、火化证、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桂杰是我的前妻。2018年10月11日因车祸去世。 5、证人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教师资格证、借款协议、补充协议证明:我是北京乐易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我没听说过李志鹏。我和王兵是2013年前后认识的,我们都在聚智唐培训学校工作。2016年8月,王兵开始推荐一些学生找我培训,这样的合作不多。我的培训机构培训孩子文化课,包括面试技巧,还帮他们做简历。我们公司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教师也有相关资格证书,这些都在教委有备案。我没有听说过甘红梅这个学生家长,王兵也没跟我提过这个学生家长的事,办入学就更不知道了。我的公司没有能力给学生托关系办理升学的事。我不认识国务院内参办公室的相关人员,也不认识教委的领导,只认识个别学校的老师。我和王兵的业务往来主要是做加油卡,我能拿到折扣加油卡然后加价往外卖,王兵是我的下家。我和王兵个人账户交易很多,也有一些大额转账,因为在倒腾加油卡的过程中需要垫资,我们要把钱给垫资公司做利息,垫资公司才会给我们准备好钱,或者给我们大单子,所以有时候我钱紧张,我和王兵会相互支持。自倒卖加油卡开始,王兵一共给我转账两三百万元,培训费用共计七八十万元,我给这六个孩子介绍老师培训了。我给王兵的钱是倒卖加油卡获得的利润及垫资,另外王兵向我借款一二十万元,都还清了。我给王兵转的钱里没有学生培训的退款。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王兵向我转账备注“某某办学择校”等字样,是因为王兵找我给这些孩子做培训,这些钱是培训费。我给这些孩子找老师进行课程培训,面试及考试题目分析,制作简历,培训一般持续半年左右。转账备注“王曦退款”的原因记不清了,就是这个孩子不上课了。2018年5月2日王兵向我转账60万元,是因为王兵有个亲戚叫李淑影,想让我培训考教师资格证,后来没做就将钱退给李淑影母亲了。我不清楚被培训孩子的后续情况。 唐某提供的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上海广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国储华图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向唐某借款1.526亿元,用于向中石化公司购买柴油1000万吨。借款月息2%,借款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从2017年至今,我通过我老公的哥哥吴秀春认识王兵,双方是好朋友。我和王兵一起做过生意,2018年5月开始,一起出资放贷款,无任何抵押,我们收月息百分之二十五。我俩放账各出一半钱。都是以我的名义放账,放给一个叫杨朵朵的女子,她在歌厅上班,是河南人,25岁左右,身高1米65,死在缅甸了。她拿我们的钱再放给别人,放账给谁我们不知道。2018年5月左右到2018年9月底,王兵给我打了100多万元,这些钱是给我一起放账的,都给了杨朵朵,都是现金,而且直接扣息。2018年10月,听说杨朵朵死了,放给她的账就背在我一个人身上,我还欠王兵放账的本金200万元左右。王兵和我只有放账的经济来往。我没有参与过王兵公司的事情。我知道王兵在教育机构做培训。办理游紫晗、陶乐涵进入101中学的这个收条是我于2018年3月底写给王兵的;办理陈小雨等人升入人大附中的收条是我于2018年4月27日写给王兵的。2018年3月底王兵问我当时在做什么,我跟他说攒钱放账,之后王兵就筹集了20万元。王兵让我给他写个收条,还说“不能写借条,这钱不是他的,你就按照我说的写,这事儿跟你没关系”,之后我就按照王兵说的给他写了个收条。2018年4月27日王兵再次给我筹集了30万元,我又按照他所说给他写了另一个收条。这件事没有其他人知道,王兵不让我和别人说,后来王兵跟我说李志鹏知道他和我放账的事儿。王兵向我尾号4141的哈尔滨银行转账10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用来放账的,王兵给我转账备注( XX择校费),我收款时并没有看到过这些备注,我根本不知道这事儿。 7、证人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报案材料、升学咨询指导服务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及交易明细、关于李志鹏办公地点的补充材料、证明材料、李丁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8年7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志鹏,李志鹏称能帮助孩子办理史家胡同小学入学,95%都能办成,需要50万,前期支付40万元疏通关系,办成功再收10万。李志鹏在微信里说让我去金钥匙公司和他签合同,后来因为我忙,就改在朝外丰联广场一层星巴克见面。2018年9月10日,我和李志鹏签订了《升学咨询指导服务协议书》。协议里说40万是咨询服务费,但事实上是给孩子办理入学的费用,我朋友能够证明。我使用手机银行尾号为4474建设银行账户向李志鹏名下尾号为0402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10月份以后我就联系不上李志鹏了。 8、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易升学公众服务平台小升初升学咨询指导服务协议书、收据、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及转账汇款记录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人FENG YUE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6的证言、谅解书、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明:2017年10月28日,FENG YUE收到短信称孩子小升初新政讲座,和对方一李姓女子陆续联系后去参加了小升初新政讲座,主讲人为王兵。FENG YUE于2017年12月接到一个自称易升学教育机构的人让她去参加孩子上学知识讲座,主讲人为李志鹏,听完讲课后加了李志鹏微信,李姓女子也在场。2018年1月5日李姓女子微信联系FENG YUE和钟某一起去泰富大厦305室,和李志鹏谈孩子具体升学辅导事宜和费用。期间因为费用太高谈不下来,之后李志鹏叫公司负责人出面拍板定了15万元的费用,承诺帮助孩子升入北大附中或清华附中本部,如果孩子不能升入上述目标学校公司全额退款。通过微信进行了后续协议具体内容的沟通。2018年1月15日15时钟某和王兵、李志鹏在建设银行明光支行签订协议,签好之后FENG YUE在家里通过电脑网上银行操作打钱。刚开始李志鹏发过来的是他们教育机构的账户,后来王兵以对公账户发生退款后不方便操作让把钱打给他个人账户。FENG YUE通过网银使用钟某名下尾号为484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王兵名下尾号为412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过15万元,王兵确认之后写了一张收据。5月初李志鹏建了个群将FENG YUE、钟某、王兵拉进群询问孩子上学的事。到3月7日收到通知孩子被十九中录取了,在微信群里询问李志鹏孩子是否还有可能上北大附中和清华附中,他让再等等。后来钟某在群里和李志鹏沟通退钱,他让联系姓陈的退钱。钟某9月2日联系姓陈的约定9月5日在信通大厦A301见面,他说要交出合同原件才能退钱,要按公司内部规定签还款协议。9月10日钟某给李志鹏王兵打电话都是呼叫转移,电话是姓陈的接的,他说报案他就不管了。李志鹏、王兵都已经失联,没有给孩子培训和上过课。2018年10月21日,钟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李志鹏的家属代为退还15万元,钟某对李志鹏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李志鹏酌情给予从轻减轻处理。 钟某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王兵)、9号照片上的人(李志鹏)是与我有过正面接触的嫌疑人王兵、李志鹏;FENG YUE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人(王兵)、11号照片上的人(李志鹏)是与我有过正面接触的嫌疑人王兵、李志鹏。 9、报案人廖艳、韩忠霞、韩坤、范霞、高尚梅、崔昆、甘红梅、刘真、焦华英、王艳丽、陈奇志、林城、刘广安、宋蕾、米丽珊、吴晓园、杨泽华、安浦、徐颖、黄林芝、练书武、杜春、马艳、黄轶峰、王颖、焦阳的证言及银行卡照片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升学咨询指导服务协议书、终止服务协议书、收据、POS签购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的情况与前述报案人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梁某3的陈述及手写材料、银行卡照片复印件、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转向就业培训辅导协议书、借条、个人授权委托书、机动车行驶证、关于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的若干问题文件等证明:2018年3月初,我想把孩子户口转入北京,朋友向我介绍了王兵。王兵告诉我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解决北京户口,钱等红头文件审批后再缴纳。王兵说我老公是工科生可能符合要求,索要了我老公的姓名、毕业证书、房产信息、孩子姓名等,审核后告诉可以办理,还给我发送了人才引进落户的文件。一段时间后告诉我红头文件已经出来了,让我参观单位并现场观看经审批的人才引进红头文件,还可以与中国兵器人事科负责人老周见面了解办理流程,4月19日我到了中国兵器老周的办公室,老周给我看了文件,但是拒绝拍照,承诺是单位带指标进京,是国家给他们的牟利项目,100%成功率,7、8月会初审,10月完成,如果10月末户口办理不下来1周内全额退款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王兵协商后,将价格定位80万元,首付30万元。4月22日我到泰富大厦305,王兵提供了单位营业执照、他个人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工商银行账号,签订人才引进合同,王兵给我们写了借条作为收款凭证,4月24日我们按照协议如约付款30万元。期间我与王兵联络的时候,他一直承诺我没问题。10月31日张丹娃主动联络我,说自己是王兵上线,户口由她对接。11月3日张丹娃告诉我户口的初审过了,11月4日我到中国兵器1楼元咖啡与老周见面,老周告诉我中国兵器所有的一把手都参与了这件事,自己在单位工作了10多年,现在是人事科负责人,元旦之前人才引进的事一定能定下来。1月份我自己找人查人社部人才引进库里没有我爱人的信息,也没有中国兵器的信息,我向张丹娃要求退款、提供老周所在单位信息。张丹娃承诺联络王兵的律师协商退款事宜,并联络中国兵器负责人老周讯问户口未办理成功的原因及中国兵器办理人才引进子单位的全称。1月9日后,张丹娃不回复我的电话及信息了。我于2019年1月15日报警。 11、泰富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终止合同证明:金钥匙公司与富泰大厦签订合同承租305房间,日期自2018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后于2018年6月30日实际终止。 12、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王兵名下尾号为4121的账户总入账数额1841.4935万元。李志鹏名下尾号为0402的账户总入账数额674.6038万元。其中,王兵向李志鹏账户转账共计375.8365万元,李志鹏向王兵账户转账共计95.5万元。 13、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查询汇款明细、哈尔滨银行对私对手信息查询单证明: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9月23日,王兵名下尾号为4121的账户向叶某名下尾号为4141的账户转款共计170.7万元。 14、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王兵向唐某名下尾号为5888的账户转款共计615万元,其中转账共计285万元的备注显示为择校费用。唐某向王兵转款共计267.3万元,其中转账共计44万元备注显示为某人退款。 15、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海淀派出所民警经工作,王兵、李志鹏有作案嫌疑,2018年10月13日,我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王兵、李志鹏并说明是其帮助报警人钟某孩子上学的事情,民警通过电话将二人约至海淀派出所配合民警工作,2018年10月13日下午,二人均自行来所,后民警对王兵、李志鹏依法进行传唤。 16、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查封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1号楼10层1020号,产权人为李志鹏、刘晶,登记时间2017年3月21日。 17、公司营业执照、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明:金钥匙公司、志朝未来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兵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证明:王兵向叶某转账共计71.4万元的备注显示为择校费用。 2、收条、视频录像证明:叶某出具收条,其中一张收条载明其收到王兵20万元,用于办理游紫晗、陶乐涵进入101中学本部,于2018年5月底孩子升学成功进入101中学,如到期没进入101中学,将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如到期成功进入101中学,王兵将支付20万元作为劳务费。另一张收条载明其收到王兵30万元现金,用于办理陈小雨、罗靖然、王伟臣升入人大附中使用,如2018年5月5日未能升入目标学校,退还全部费用,2018年4月27日。叶某面对视频录像镜头口述认可收到王兵给付钱款,用于办理择校事宜,如不成功退费。 上述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事实、证据等主要争议焦点,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在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截屏照片、收条、视频录像等证据显示,被告人王兵于2017年至2018年间,分别以现金或转账途径,向叶某、唐某净支付钱款共计568.4万元,其中共计406.4万元经王兵备注转账用途或经叶某出具收条、口述等形式确认为择校相关费用。虽然叶某、唐某到案后均否认上述钱款系择校办事费,但二人均无法合理解释转账备注的原因,特别是叶某无法合理解释其自行出具收条及口述认可收取择校费的原因,唐某也无法合理解释其在向王兵转账时主动标注“某某退款”的原因。叶某、唐某辩称王兵给付涉案钱款系基于放贷给在异国去世的歌厅从业人员、融资出借数亿元以开展石油贸易等合作事宜,所称事由可信度极低,亦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据此,基于上述书证等证据,不能排除王兵确实向叶某、唐某支付大量钱款用以办理择校事宜的可能性。结合择校失败后,王兵、李志鹏向学生家长退赔146万元,二人对外支付的办事费用及退款总额已超出所收取的办事费总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于被告人王兵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志鹏所提王兵、李志鹏均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明,2018年10月13日,王兵、李志鹏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二人未主动如实供述其参与博洛思公司诈骗犯罪的事实。直至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接到涉案被害人报案后,对已经因为涉嫌其他诈骗犯罪被羁押的王兵、李志鹏提讯,二人才对参与上述犯罪活动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综上,二人不构成自首。故对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李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兵、李志鹏在博洛思公司任职期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二人犯罪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指控王兵、李志鹏在金钥匙公司、志朝未来公司经营过程中犯诈骗罪的主要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帮助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动到案情节,以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二人均予减轻处罚。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兵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单一附后) 四、责令被告人李志鹏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单二附后)在案查封的位于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1号楼10层1020号(产权人为李志鹏、刘晶)房产,变价后归属于被告人李志鹏的财产部分折抵上述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关 芳 审  判  员   鲍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张进宝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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