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243号景江东方大厦一楼。 负责人:赵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群,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与被申请人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伟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星支行预缴。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冯筱琼 书记员徐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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