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上伍乡冯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5711055M。
法定代表人:白宝贵,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领域小区17幢204-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0694X6。
法定代表人:陈青,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