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杨林子村(繁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阳,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乾,该公司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务分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劳务分包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方工程公司给付原告道外制梁场项目劳务费690104元及利息,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利息为60673.8元(以690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90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新建铁路哈尔滨至牡丹江客运专线站前工程SG-1标段道外制梁场T梁预制工程,劳务内容为:预制T梁钢筋、混凝土、预应力、保护层、防水层、梁端头角钢、预埋钢板,工程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烟窝铺道外制梁场,工期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8月10日187天。2017年12月结算,应给付劳务款8078119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付款7388015元,尚欠劳务费690104元,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在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北方工程公司辩称:1.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690094元,2.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依据,封账协议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并没有确认逾期付款利息,应视为无违约金。双方约定,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时,被告所欠款额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北方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包新建铁路哈尔滨到牡丹江客运专线站前工程后,原告分包SG-1标段道外制梁场批梁预制工程劳务部分。工期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8月10日共187天。同时约定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额时,被告所欠合同款额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尚欠部分劳务费,该款原告主张为690104元,被告主张为690094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履行给付劳务费的合同义务,被告违约应给付原告违约金。双方争议的内容为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本金的数额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本金690104元的拨款说明为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无证明力,而被告承认拖欠原告690094元,因此应确认被告拖欠原告690094元。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应予调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合同时受到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被告应依照双方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所欠合同款额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违约金应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劳务分包公司的被告北方工程公司应给付原告劳务分包公司拖欠的劳务费690094元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费69009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33元,原告承担457.65元,被告承担519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贾喜婷 书记员蔡红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