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69523233Q。
法定代表人:刘传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湖北言达(汉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三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被告李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5786元(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共计54个月);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73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中央名都2栋2单元202室的业主,该物业面积89.29平方米。原告已经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4月28日起,再未交物业费。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缴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楼下网吧在休息时段营业,噪音对我生活造成影响;物业收费标准过高;违约金主张过高,属于诈骗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中央名都2-2-202室的业主,该物业面积89.29平方米。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央名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每月每平方1.2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服务费首次交一年,以后每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业主领取住房钥匙时预交一年,每年缴纳一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每天按3%累计收取违约金;被告自2016年4月28日起,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下欠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物业费5786元(89.29*1.2元*54)。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央名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的楼下网吧营业噪音过大的问题,原告应积极居中协调。如经协调无果,被告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寻求处理。被告以第三方原因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为由拒缴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缴纳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物业费5786元。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综合本院正在审理的同一小区同类案件情况来看,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仍然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同时考虑到小区居住环境需业主和物业公司互相配合、包容,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786元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三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