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邰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岩,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邰正伟与李秀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邰正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邰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邰正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邰正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涛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卓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