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凯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恩忠,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左春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抚顺凯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已查明:2021年4月7日,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抚顺凯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10元,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