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平、刘薇因与被申请人李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5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徐平、刘薇申请再审称:李超提供的装修清单及付款单据中,经核算其施工部分装修款总额为346982元,其中装修材料运输、管理、修补返工费用10000元李超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外,李超未对柜门进行安装,徐平、刘薇自行找人安装花费14000元,上述两笔费用24000元应从装修款总额346982元中扣减,徐平、刘薇实际欠付装修费19207元。因李超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其拒绝维修,应向徐平、刘薇赔偿维修费用,现徐平、刘薇已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再审申请人徐平、刘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徐平、刘薇应付的装修款问题,原审法院基于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及李超退场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的实际情况,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核算出李超已完工部分装修总价款为386675元,扣减已付款后,认定徐平、刘薇尚欠李超装修款43207元并无不当。徐平、刘薇申请再审主张其自行安装的柜门费14000元及装修材料运输、管理、修补返工费用10000元应从装修总价款中予以扣减,但经原判决查明,双方已协商柜门由徐平、刘薇自行定制,徐平、刘薇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协商该费用由李超承担,原审判决对14000元柜门费用未予扣减并无不当。关于装修材料运输、管理、修补返工费用10000元,徐平、刘薇虽申请再审主张该10000元不应认定,但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发生装修材料的运输、管理,可能发生修补返工等情况,上述款项系针对整个合同施工项目进行的约定,原审法院根据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情况,认定该费用属于装修总价款的一部分并无不当。至于维修费用问题,徐平、刘薇已另案主张,则应另案处理,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再审申请人徐平、刘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平、刘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宪斌 审判员 吴 锋 审判员 杨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佳妮 书记员 卢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