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刘军利,男,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永超与被执行人刘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划拨刘军利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718.18元,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102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杨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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