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齐国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丛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
被执行人:王佳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郭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所州市广水市。
被执行人:王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被执行人:郭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徐学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被执行人:马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被执行人:李春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赵新旺,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吕洪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执行人:周利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执行人:于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蛟河市。
被执行人:马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被执行人:董雪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李雯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执行人:陈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李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陶学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王雪、郭磊、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马义、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罚金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王雪、郭磊、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马义、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共计169000.00元。因被执行人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名下共有存款137870.26元,现已冻结并扣划,因被害人较多且无联系方式暂无法发放。查明被执行人马义、郭磊、王雪在移送执行前已经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现三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2.查明被执行人丛庆、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吕洪蕾、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周利明名下有吉A×××××吉利牌汽车一辆,赵新旺名下有吉A×××××捷达牌汽车一辆,齐国明名下有吉C×××××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王佳新名下有吉A×××××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现已委托查封。
3.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持有股票(股权)。
三、经过四查、不动产、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对其进行现场勘查
2021年7月20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的相关财产情况,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名下没有公积金信息。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国明、丛庆、王佳新、郭锐、徐学勇、马多、李春芳、赵新旺、吕洪蕾、周利明、于晶、董雪晶、李雯雯、陈聪、李来、陶学霆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6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37870.26元,尚余31129.7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