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康耘浩,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90××××××××,满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二台子村三组。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坐出的(2020)辽0682邢初360号刑事判决书,以康耘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股权、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