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顺县福临门家具城。
经营者:郭爱文,****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平顺县彩凤小区12号楼。身份证号:×××。
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
法定代表人:成忠平,任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顺县福临门家具城与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石岩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顺县福临门家具城经营者郭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平顺县福临门家具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96.46元,共计5426.46元;二、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7日,被告因办公需要在原告处赊购沙发、茶几、橱柜、饭桌、凳子、双人床,共计价值5030元,被告时任支部书记谷买良给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并加盖了被告村委公章。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为被告开具了税票。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其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付分文,为此给原告资金周转造成了很大困难。
被告辩称
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欠条、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白石岩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举证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7日,被告白石岩村委因办公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家具(沙发茶几一套、橱柜一个、案柜一个、饭桌一个、凳子十个、双人床两套),共计5030元,时任村委主任谷买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并加盖村委公章。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告白石岩村委出具山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支。被告村委于2020年1月22日对该笔钱款出具白石岩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购买原告平顺县福临门家具城家具,未及时给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损失数额,原告要求在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该款数额为385.72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顺县福临门家具城货款5030元及损失385.72元,共计5415.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白石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