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兴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新三家子村后三家子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彰武华盛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东六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兴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彰武华盛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兴武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彰武华盛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50000.00元并提供彰武县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彰武县新兴路84#1-4-2号楼房(彰房权证2014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彰武兴武商砼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彰武华盛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集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