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谋,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甘溪镇阳春村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清,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原告何谋之妻(全权委托)。

被告:王朝君,男,土家族,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

被告:冉进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何谋与冉进平、王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谋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集体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何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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