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住所地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224893478043P。
负责人:胡展彬,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林,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方清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
被执行人:方月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清彬、方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方月清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12260.11元,被执行人方清彬名下有位于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前何大路下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揭惠字第××号),已被我院划拨、查封。因上述房产属农村自建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