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国有
被执行人龙游县奇秀交通设施厂,组织机构代码780462854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游县奇秀交通设施厂(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游县奇秀交通设施厂(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游县奇秀交通设施厂(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龙游县奇秀交通设施厂(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78的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