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宋晓波。
被执行人:任俊花。
被执行人:宋元贵。
被执行人:肖光。
被执行人:吴雁茹。
被执行人:高瑞明。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久盛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审理经过 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晓波、任俊花、宋元贵、肖光、吴雁茹、高瑞明、大同市南郊区久盛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金钱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晓波归还张喜荣借款2915000元,利息577881元,案件受理费40903元,执行费38085元,共计3571869元。任俊花、宋元贵、肖光、吴雁茹、高瑞明、大同市南郊区久盛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雁茹所有的位于大同市东方名城领域3号楼51号商铺房。之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委托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价格评估,2017年12月20日经大同市康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产总价378.33万元。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委托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拍卖被执行人吴雁茹所有的位于大同市东方名城领域3号楼51号商铺房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太原公共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在公告期限内两次无人报名登记竞买导致流拍。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同意以本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3026640元接受该房产抵债。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后,被执行人尚欠余款545229元,房产评估费25400元,委托拍卖费5000元,上述总计575629元,仍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执行人吴雁茹所有的位于大同市东方名城领域3号楼51号商铺房以拍卖所定保留价30266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抵偿借款。该房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二、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后,尚欠余款545229元,房产评估费25400元,委托拍卖费5000元,上述总计575629元,仍由被执行人宋晓波、任俊花、宋元贵、肖光、吴雁茹、高瑞明、大同市南郊区久盛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红星
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