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康桂珍,女,****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志军,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华巍,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康桂珍以被告人王华巍犯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康桂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自诉人康桂珍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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