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候六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文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朱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渝0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小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六周、李文必因被害人候永刚死亡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57 271.4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朱小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候六周、李文必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小梅支付赔偿款257 271.4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朱小梅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朱小梅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小梅在相关商业银行有存款166.66元、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号:04008120055××××)的保单现金价值及分红3719.61元,本院已扣划3886.2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候六周、李文必3836.27元,扣划执行费50元。

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朱小梅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小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小梅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候六周、李文必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朱小梅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候六周、李文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小梅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 886.2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候六周、李文必3836.27元,尚余赔偿款253 335.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小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小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渝0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朱小梅尚未执行到位的赔偿款253 335.1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朱小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候六周、李文必支付赔偿款253 335.1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朱小梅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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