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南环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督促被申请人陈某缴纳物业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吉0282民督1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陈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282民督1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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