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华伟,该公司行长。
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潢河北路279号。
被告邱洪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告胡晓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邱洪治、胡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