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东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韦汉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元朝,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东北与被告韦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东北及被告韦汉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元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东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18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但被告以各借口不肯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韦汉初辩称,2019年2月18日,被告确实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虽然内容写有向被告借款2万元,但实际只通过微信借到1.74万元。过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总共偿还了8291元,实际尚欠原告只是9109元。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借钱,当天被告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持,借条主要内容为:因生意周转,于2019年2月18日向出借人韦东北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期限为两个月,于2019年4月18日归还借款人:韦汉初2019年2月18日。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7400元。过后,被告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8291元。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清偿借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虽然借条载明借款2万元,但当天原告实际只通过微信出借给被告1.74万元。原告主张其中的0.26万元是被告在出具借条之前所借的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被告实际向原告借到1.74万元。从被告提供的其与原告微信转账账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原告8291元,被告完成了该项主张举证义务;原告主张是其向被告购买彩票及在被告门面的打牌收入,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在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有其他经济来往时,原告答复没有其他经济来往,被告答复只有涉案借款没有其他经济来往。所以,本院确认被告转账给原告的8291元为偿还涉案借款。 综上所述,被告实际尚欠原告9109元,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汉初偿还原告韦东北借款9109元; 二、驳回原告韦东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汉初负担80元,被告韦东北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福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永甲 书 记 员 刘泓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