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斑跃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李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李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斑跃玲与被告李友、李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斑跃玲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斑跃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友、李海波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斑跃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斑跃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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