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樟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5HK355,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阳街9-1号6门。
负责人:赵晓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会荣,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梦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樟树分公司与被告朱梦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樟树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樟树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沈阳万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樟树分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