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81291324W。
法定代表人赵明。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周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叶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现住昭通市昭阳区。
依据生效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60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斌、周雪梅、叶红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5007.00元和申请执行费30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斌、周雪梅、叶红承担。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红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叶红在2020年8月18日前自行处理其名下的房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