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镇凤星铝材加工场,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城北松荣村19号(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3MA4X7DC55F。
经营者:高强。
被执行人:钟俊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镇凤星铝材加工场与被执行人钟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钟俊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镇凤星铝材加工场货款412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25元。因被执行人钟俊科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镇凤星铝材加工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钟俊科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5月26日、7月5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俊科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俊科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5月25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钟俊科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钟俊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钟俊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钟俊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向阳山县青莲镇南塘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钟俊科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8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镇凤星铝材加工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钟俊科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