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荣,新疆霍城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可克达拉市佳芪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八团剑桥北路绿和二期11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邬元林,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罗荣华与被告可克达拉市佳芪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荣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 000元、承担自2017年6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的丈夫黄东海借款350 000元用于公司经营,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佳芪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罗荣华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收到该借款的事实。
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公证书、结婚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黄东海与原告罗荣华系夫妻关系,黄东海已死亡,其父母放弃该笔债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质证 被告佳芪公司未提供证据,无答辩意见。
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罗荣华与黄东海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1日黄东海死亡。黄东海的父亲黄承中、母亲蒋朝芬向本院出具公证文书,声明放弃继承该笔债权。经本院询问,黄东海与罗荣华的长女黄丹丹、次女黄佳利明确表示既放弃诉讼权利又放弃实体权利。2017年6月15日,被告佳芪公司向黄东海借款350 000元,并向黄东海出具借条一份,黄东海向被告佳芪公司交付借款时,被告又给黄东海出具收条一份。黄东海与被告在达成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东海与被告佳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黄东海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却未及时返还该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因黄东海已死亡,其配偶罗荣华作为权利继受人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东海的父母、子女自愿放弃继承该债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黄东海在与被告达成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利息,被告不承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对于逾期利息被告理应承担,故被告佳芪公司承担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的利息。被告佳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可克达拉市佳芪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荣华返还借款350 000元、承担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275元(原告罗荣华缴纳),由被告可克达拉市佳芪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荣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