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勤,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县。 被申请人:陈新春,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勤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新春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杨勤提供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作为担保(卡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陈新春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