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丽丽。
被执行人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