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39777。 主要负责人:赖小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莲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帝悦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8号永怡商城四层B区402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41699C。 法定代表人:孙通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莲莲、李念、中山市帝悦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雪燕 审判员  卢俊廷 审判员  刘 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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