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兵团十二师师部所在地)常州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2223692C。
负责人:任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兵1101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张高豫
审判员 袁 浩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田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