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雀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松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瑜,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帕合尔丁•塔依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旺龙,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雀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翎公司)与被上诉人帕合尔丁•塔依尔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 雀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改判确认雀翎公司与帕合尔丁•塔依尔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改判帕合尔丁•塔依尔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雀翎公司与帕合尔丁•塔依尔之间的关系实际为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审法院未对代理关系的事实进行查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二、即使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出示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离职证明等均显示用工单位为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际马戏城,与帕合尔丁•塔依尔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为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际马戏城,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雀翎公司与帕合尔丁•塔依尔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被告辩称 帕合尔丁·塔依尔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帕合尔丁•塔依尔就与雀翎公司的劳动争议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确认帕合尔丁•塔依尔与雀翎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20]6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帕合尔丁•塔依尔与雀翎公司2019年4月12日双方已存在劳动关系。雀翎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确认雀翎公司与帕合尔丁•塔依尔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帕合尔丁•塔依尔负担。帕合尔丁•塔依尔答辩不同意雀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仲裁委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帕合尔丁•塔依尔在仲裁时主张其入职雀翎公司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被雀翎公司派遣至珠海横琴国际马戏城进行演出。双方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帕合尔丁•塔依尔为雀翎公司提供演出服务,并派遣“龙秀雀翎舞蹈队节目”到珠海横琴国际马戏城进行演出。合同期间雀翎公司为帕合尔丁•塔依尔提供宿舍、膳食、意外伤害保险,为帕合尔丁•塔依尔提供演出服装和道具、排练及表演场地。帕合尔丁•塔依尔需配合领队管理及协调,演出内容根据雀翎公司要求排演节目。雀翎公司负责支付演职人员的酬劳、薪资福利。帕合尔丁•塔依尔服从雀翎公司的演出安排,接受并参加雀翎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及其他团体活动。合同还约定了服务期限,排练日期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演出时间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由雀翎公司安排所有演出场次及时间,帕合尔丁•塔依尔不得有异议。演出期间,帕合尔丁•塔依尔均按要求参与演出的情况下雀翎公司付演出费用为含税价人民币10000元/人/月。帕合尔丁•塔依尔必须遵守雀翎公司针对驻场演员制定的管理制度,帕合尔丁•塔依尔在演出期间须服从雀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指导。
雀翎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长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演出合同》。该合同条款与帕合尔丁•塔依尔和雀翎公司之间签订的《演出合同》条款基本一一对应。由雀翎公司向珠海长隆公司提供演出服务,并派遣“龙秀雀翎舞蹈队节目”到珠海横琴国际马戏城进行演出。附件演职人员名单中有帕合尔丁•塔依尔的身份信息。帕合尔丁•塔依尔没有参加社会保险。雀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松卜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帕合尔丁•塔依尔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工资,转账说明有“X月工资”的备注,每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帕合尔丁•塔依尔在本案中主张其在排练期间的工资标准150元/天。
帕合尔丁•塔依尔于2019年12月1日演出后回宿舍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未能获得工伤认定结论,遂成本诉。
帕合尔丁•塔依尔和雀翎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雀翎公司与珠海长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演出合同》后,随即与帕合尔丁•塔依尔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演出合同》。雀翎公司与珠海长隆公司之间属于(演出)服务合同关系。帕合尔丁•塔依尔与雀翎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条款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电话;帕合尔丁•塔依尔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从该合同内容可见,帕合尔丁•塔依尔在雀翎公司的表演团队“龙秀雀翎舞蹈队”工作,属于雀翎公司向珠海长隆公司提供演出服务业务的组成部分。帕合尔丁•塔依尔要遵守雀翎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雀翎公司的劳动管理。帕合尔丁•塔依尔的工资由雀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松卜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即帕合尔丁•塔依尔从事雀翎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演出合同》约定排练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起,且雀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支付帕合尔丁•塔依尔2019年4月份工资。故雀翎公司、帕合尔丁•塔依尔签订《演出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广州雀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帕合尔丁•塔依尔自2019年4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广州雀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雀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演出合同》,该合同也已实际被履行,且双方在本案中也未主张上述合同或部分合同条款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故认定双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围绕合同内容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予以进行。其一,一审法院认定《演出合同》条款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电话;帕合尔丁•塔依尔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各种类型的合同一般均会包含双方的名称(姓名)、住址(住所)、电话和合同期限等。而一方需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类型,亦会包含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比如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等。至于休息休假、报酬、工作条件、危害防护及工作时的保护,在上述服务或劳务类合同中,也属需约定的一般性条款。虽不可否认,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有上述内容的出现,但上述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出现,并非定性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一审法院仅凭上述内容,即作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甚至在论述中直接将上述内容定义为“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关系中的典型用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在《演出合同》第二条第(二)、(三)、(五)项中,均约定了因乙方(即帕合尔丁•塔依尔,以下同)原因导致无法出演,需更换演员,而更换演员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该约定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无法想象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劳动时,即时便被更换,且更换的费用由劳动者负担。其三,在《演出合同》第二条第(八)项中,双方约定“乙方对整个排练、演出期内与排练及表演相关的全部安全问题负责”、“乙方演职人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非甲方过错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上述约定与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制度亦存在明细差别。其四,在《演出合同》第二条第(十三)项中,双方约定“乙方有义务免费配合甲方(指雀翎公司,以下同)的广告拍摄、巡游和迎宾等宣传活动”。该约定与劳动关系下双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亦有明显不同。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一般情况下应遵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无需另行约定“有义务免费配合”一定的工作任务。其五,在《演出合同》第五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中,双方详细约定了各种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的支付,而在该合同的第六条中,双方还约定的合同终止和其他的违约责任,此与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下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同。其六,另需指明的是,演出合同虽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但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单独的“演出合同纠纷”的案由,如双方存在纠纷,亦可在该案由下进行处理。故此,据上述,在双方已经签署《演出合同》,且均未对合同效力或合同条款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审查双方在该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将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雀翎公司人员向帕合尔丁•塔依尔转账时备注为“工资”的问题,工资确系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的特定用语。但不可否认的是,普通公民在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对“工资”、“劳务费”及其他费用的定义无法厘清的情形,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中尤其是按固定期限支付款项时,会以“工资”作为款项名目。但同理,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仍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中,上述“工资”的备注虽不严谨,但仍不足以推翻双方在《演出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故本案并不宜以此为由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9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广州雀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帕合尔丁•塔依尔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帕合尔丁•塔依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乔营
审判员 李婷
审判员 刘敏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