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亚第一城三期物业办公室。
被执行人:刘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刘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