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系原告彭某母亲。 被告:郑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郑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