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天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志江,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38金泽教育集团办公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08049345X, 法定代表人:李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乔雷与被告石家庄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限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13.18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乔雷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