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地址: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镇忠诚街。
经营者:王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镇振兴路。
被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林业地区。
法定代表人:房波堂,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功,黑龙江俊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2480.5元,由原告汤原县鹤立镇泰达铝塑门窗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