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礼芬,女,1968年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云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礼芬的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永廷,男,1977年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文山顺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文砚公路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NLKH577。 法定代表人:罗国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4T963D。 负责人:佟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政,男,****年**月**日出生,彝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银河路79号6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787014762。 负责人:侯震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进,开远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46747214。 负责人:李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文,男,****年**月**日出生,彝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余永廷、文山顺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后,原告王礼芬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告王礼芬以补充材料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礼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礼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王礼芬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东青 书 记 员 夏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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