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子富与被告郭传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203民初199号
原告:密子富,男,54岁。
被告:郭传朝,男,约55岁。
审理经过 原告密子富与被告郭传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密子富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密子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密子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密子富负担。